欧盟社保新规获最终通过:葡萄牙失业金可带往他国延长至六个月
2026年9月28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对欧盟社会保障协调规则的全面修订。这套规则修改的是第883/2004号条例及其第987/2009号实施条例,也就是决定"一个人在多国之间生活和工作时,由哪一个国家负责其社保权益"的基础性法律。欧盟委员会早在2016年12月就启动了这项立法程序,欧洲议会于2026年7月7日通过文本,理事会的这次表决让整份档案终于走完最后一步。
需要先说清楚一点:这套规则并不"统一"各国的福利标准。每个国家依旧自行决定给谁上保险、给多少钱。它解决的是衔接问题——当一个人先后或同时在两个以上成员国居住、工作、缴费时,由哪一国承担给付责任,避免因为跨境移动而失去保障。对于在葡萄牙工作生活、同时又与欧盟其他国家保持家庭或职业联系的外籍居民来说,这次修订的几处变化值得逐条了解。
失业金带出国: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
最直接的变化,是失业者前往另一个欧盟国家求职时可以带走本国失业金的时间。现行规则是三个月,给付国可以选择延长到六个月;新规把基准直接提高到六个月,前提是不超过当事人尚未用完的给付总额。给付国还可以进一步把这一期限延长到权利期结束。换句话说,在葡萄牙失业、打算去德国、荷兰或西班牙找工作的居民,可以在更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领取葡萄牙的失业补助。不过要注意,现行做法仍然要求申请人在离开前向就业中心索取 U2 表格,否则跨境给付无法启动。
另一条与身份认定相关的调整是"先工作一个月"的门槛。过去,只要在多个成员国缴过费,就可以把各国的保险期合并计算;新规要求,在提出申请的那个国家,申请人必须至少连续工作或参保满一个月。如果没有满足,则由上一个已缴满至少一个月的国家承担给付责任。这条规则对频繁短期流动、在各国停留都不长的劳动者影响最大。
跨境通勤者与派遣用工的规则调整
每天或每周跨境通勤的人群也迎来了新口径。今后,如果这类人连续工作至少二十二周,失业救济由工作所在国负责,但本人可以在居住国的就业中心登记,由该中心每月向给付国通报。卢森堡因为跨境通勤者占劳动力比重异常高,获得了五年的过渡安排,并可以再延长到七年。与此同时,在领取甲国失业金期间到乙国工作的人,仍留在给付国的社保体系内,这一安排避免了"一上班就断给付"的尴尬。
被派往国外工作的"派遣工"条款则明显收紧了。雇主仍然可以把员工派到另一个成员国最多二十四个月、并让其继续留在本国的社保体系里,但新文本增加了若干前置条件:为派遣而专门聘用的人,必须在开始这份工作前已在雇主所在国参保至少三个月;自雇者同样需要先在本国实际从事该活动满三个月。同一个人在同一国被派满二十四个月,期间间断不超过两个月的话,要再过至少两个月才能以同样方式再次派往该国。此外,雇主必须事先通知本国主管机构并申请 A1 证明。连续不超过三天的商务出差可以豁免,但建筑行业不适用这项三天豁免。
长期照护与家庭津贴首次明确归类
长期照护这次第一次被写入欧盟法规的定义当中。此前它在协调规则里被当作疾病津贴处理,欧盟方面认为这造成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新文本把长期照护界定为:因身体或认知障碍,在较长时期内需要他人在日常生活基本事务上给予相当程度协助的人,所获得的帮助,包括支付给照护者的给付。原则上它仍按疾病津贴的方式协调,各国的相关给付会被逐一列入附件。
家庭津贴则被拆成两类:一类是补偿父母在育儿期间失去收入的部分,另一类是其余家庭津贴。前者只支付给在该国参保的那位父亲或母亲,权利不转移给另一方。挂在葡萄牙名下的项目包括产假第七周起支付的父母津贴、延长父母津贴以及收养津贴。
还有一条与葡萄牙直接相关:葡萄牙社会包容津贴(Prestação Social para a Inclusão)的基础部分与补充部分,被加入了"特殊非缴费型给付"附件。凡是进入这份清单的给付,只发给实际居住在该国的人,不能带出国境领取。对于依赖该项残疾津贴、又计划长期离开葡萄牙的人,这是一条需要提前规划的硬性变化。
什么时候生效,现在该做什么
新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之后的下个月第一天生效。部分内容,包括附件的大部分调整,例如上文提到的葡萄牙残疾津贴归类,会立即适用;但普通人最容易感受到的部分,也就是失业金、派遣、长期照护和家庭津贴,都要等到二十四个月之后才正式适用。过渡期内,现行规则继续有效。
所以对今天正在领取或即将申请给付的人来说,暂时什么都不用改。如果在葡萄牙失业并打算去别的欧盟国家找工作,目前仍适用三个月、可由主管机构延长至六个月的上限,并且务必先拿到 U2 表格再动身。把缴费年限的跨境合并、按比例计算养老金等更细的操作提前了解清楚,会比临时补救从容得多。
本文引用于:欧盟理事会(Conselho da União Europeia)
